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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业新闻|出口企业、货代、报关员注意了!报关单填制重要新要求!

公告 |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69号(关于修订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》的公告)

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建立品牌统计制度的要求,加强对优惠贸易协定出口货物管理,统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有关项目填制,海关总署对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》(海关总署2017年第13号公告附件)第三十五项“商品名称、规格型号”进行了修改。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:


第三十五项“商品名称、规格型号”增加“品牌类型”、“出口享惠情况”,即:(九)品牌类型。品牌类型为必填项目。可选择“无品牌”、“境内自主品牌”、“境内收购品牌”、“境外品牌(贴牌生产)”、“境外品牌(其他)”如实填报。其中,“境内自主品牌”是指由境内企业自主开发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;“境内收购品牌”是指境内企业收购的原境外品牌;“境外品牌(贴牌生产)”是指境内企业代工贴牌生产中使用的境外品牌;“境外品牌(其他)”是指除代工贴牌生产以外使用的境外品牌。(十)出口享惠情况。出口享惠情况为出口报关单必填项目。可选择“出口货物在最终目的国(地区)不享受优惠关税”、“出口货物在最终目的国(地区)享受优惠关税”、“出口货物不能确定在最终目的国(地区)享受优惠关税”如实填报。进口货物报关单不填制该申报项。


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。



海关总署

2017年12月27日



2017年12月底,海关总署突然发布最新公告:2018年1月1日起海关将执行新版报关单填制规范,重要的是新增了两个必填项目,分别是:“品牌类型”(进出口必填项)和“出口享惠情况”(出口必填项)


具体新增内容及常见问题解释如下:





增加(九)“品牌类型” (进出口必填项)




选填范围:“无品牌”、“境内自主品牌”、“境内收购品牌”、“境外品牌(贴牌生产)”、“境外品牌(其他)”五个项目。


“无品牌”,是指进出口商品或包装上免除任何标志或牌名的情形。


“境内自主品牌”,是指由境内企业自主开发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。


“境内收购品牌”,是指境内企业收购的原境外品牌。


“境外品牌(贴牌生产)”,是指境内企业代工贴牌生产中使用的境外品牌。


“境外品牌(其他)”,是指除代工贴牌生产以外使用的境外品牌。





Q1

如何确认“品牌类型”?




如果不清楚,及时联系公司资深领导确认。举个例子,中外合资产品出口时“品牌类型”通常会有一方为品牌持有人,其将品牌作为投资的一部分,这里要注意是否存在品牌转让的情况,比如北京奔驰汽车,奔驰品牌持有人还是德国方面,那么就应当填报“境外品牌”。再比如,某外国知名品牌的中国分公司,就不能算作“境内自主品牌”,而是“境外品牌(其他)”。





Q2

服装(或包装盒)上有两个品牌存在时“品牌类型” 怎么填?




假设罗蒙服装公司为日立电梯生产一匹印有日立品牌的工作服,这时在一件服装上就会同时存在“罗蒙”和“日立”两个品牌,在填报时应当按照服装生产企业的品牌“罗蒙”填报。至于“日立”这个品牌仅关乎到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,是否在海关总署已有知识产权备案都不重要。





Q3

是否影响到申报要素“品牌”的填报?




申报要素中的“品牌”属于海关价格要素之一,主要是为了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和海关估价之用,而本次填报的项目“品牌类型”则是另外一个项目,与申报要素的“品牌”无关,不要填错了哦。





增加(十)“出口享惠情况” (出口必填项)




选填范围:“出口货物在最终目的国(地区)不享受优惠关税”、“出口货物在最终目的国(地区)享受优惠关税”、“出口货物不能确定在最终目的国(地区)享受优惠关税”三个项目。


“出口货物在最终目的国(地区)不享受优惠关税”,是指出口货物没有计划在最终目的国(地区)享受优惠关税。


“出口货物在最终目的国(地区)享受优惠关税”,是指出口货物计划在最终目的国(地区)享受优惠关税。


“出口货物不能确定在最终目的国(地区)享受优惠关税”,是指出口货物在出口申报时不能确定最终目的国(地区),以尽可能预知的最后运往国(地区)为最终目的国(地区)进行申报。


特别注意:出口货物代理人不确定出口货物在最终目的国(地区)计划享受优惠关税情况的,不属于填报选项“出口货物不能确定在最终目的国(地区)享受优惠关税”的适用范围。





Q1

“出口享惠情况”应当如何确认?




该项目需要由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联系境外买方,由境外买方确认产品进口时是否将会适用优惠关税待遇,然后据此进行填报。请放心,作为买方在进行成本核算时已充分了解关税的适用情况,这不会给他们带来任何负担。





Q2

已确认的优惠贸易协定涉及国家(地区)有哪些?



当出口报关单申报“最终目的国(地区)”为上述国家(地区)时,出口货物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根据货物在最终目的国(地区)计划享惠情况,如实填报“出口享惠情况”栏目;当出口报关单申报“最终目的国(地区)”非上述国家(地区)时,出口货物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可选择“出口货物在最终目的国(地区)不享受优惠关税”进行填报。


出口货物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时应根据出口货物在最终目的国(地区)计划享惠情况,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51号有关要求填制出口报关单。



文章来源:焦点视界